改制幼儿园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改制协议后,新的举办者必须在一个月以内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凭办学许可证到公安部门备案,刻制公章,同进要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三、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提高改制幼儿园保教质量
1各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
无锡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加强对改制幼儿园的管理、指导、监督和评估。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改制幼儿园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帮助改制幼儿园解决实际困难。教科研部门要深入改制幼儿园加强业务指导,开展教育研究,不断提高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使改制幼儿园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要进一步落实《
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中“乡(镇)设幼儿教育辅导员”的规定,保证对改制幼儿园和村办幼儿园的管理真正落实到位。所有改制的幼儿园必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重新评估定类,并按重新评估的类别收费。
2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对改制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对改制幼儿园要实行年审制度,对办园有突出成绩的幼儿园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或年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
3改制后的幼儿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努力提高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幼儿园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教职员工,聘用教职工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并根据《
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4改制幼儿园的产权必须明晰,幼儿园的土地、房舍只能用于幼儿教育,不得转让、抵押、担保或挪作他用。应严格执行教育、物价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收费标准,不得擅立项目乱收费。幼儿园资金的管理应符合《
无锡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