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原公办或集体性质的幼儿园确实有必要改制且具备改制条件的,要积极稳妥地制定改革方案,并严格按以下程序操作:
1递交改制申请
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必须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事先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改制的申请报告及改制方案,内容包括:
(1)改制的目的;(2)改制的形式;(3)改制后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及办园章程;(4)幼儿园固定资产评估情况;(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6)原幼儿园人员安置和园长、教师聘用情况以及拟任园长、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7)举办者的财产经费来源证明材料;(8)改制的日程安排等。
2审批改制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报告后,要及时组织论证并提出审定意见,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制。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改制必须经过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审查申请改制幼儿园的办园资格:
(1)举办者资格:主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责任权利。举办者政治思想好,文化素质高,身体健康,社会声誉好,能尊重幼儿教育规律,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改善办园条件的必需且稳定的经费来源。
(2)园长资格:园长必须符合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和岗位要求》,具有园长上岗证书。
(3)教师资格:必须具有《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掌握幼教专业知识和技能,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3评估幼儿园资产
拟改制幼儿园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必须由市(县)、区以上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部门进行评估。原为国有性质的幼儿园在改制立项时需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能进行评估。原为集体性质的幼儿园应先进行资产界定,如原出资者为国有性质的应界定为国家所有。国家性质的幼儿园在中介机构进入资产审计、资产评估阶段中需由财政办理的内容:
(1)非经营性资产剥离;
(2)不良资产核销审批;
(3)会计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的结果需财政部门确认。
4转让幼儿园资产
改制幼儿园资产的转让部分,应采用招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并办理必要的签约、公证手续。幼儿园资产转让款(或拍卖所得款)应存入财政专户,除用于因改制而发生的费用外,其余部分应建立幼教发展基金,用于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5重新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