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6〕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用工单位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凡在我市参与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施工的企业,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所指定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款专户。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工程款的3%向该帐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时,必须提供由工资保障金开户银行出具的工资保障金存入凭证和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资保障金查验证明,没有相关凭证及查验证明,建设、市政、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四、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开户银行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