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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修订)的通知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七)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质量检查、验收记录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核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八)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核查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现场检验报告,主要有: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
  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
  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报告;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二)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批准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同时编制节能分部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应明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及节能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三)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参加;
  (四)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

第四章 信息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节能监理的信息管理
  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统计制度,加强建设工程节能信息统计工作。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节能监理的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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