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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修订)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及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行为,监理单位应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主管部门。

第三章 节能监理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节能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建筑节能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建筑节能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应核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县级以上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和图纸会审记录进行签认。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前,监理机构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编制包括建筑节能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节能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对中型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 ,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编制符合本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特点的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筑节能专业工程的特点;
  2.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流程;
  3.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三)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四)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相应的资质、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施工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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