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修订)的通知
(建管〔2007〕220号)
各市、省管试点县建委(局):
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我们依据《规范》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建管〔2007〕6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修订)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实施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导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除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进行监理,同时必须遵守本导则的规定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作为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