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对各类工业园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质加工等工业园区的违法排污问题。坚决纠正降低环境准入门槛、阻挠环保现场执法、违规减免或取消排污费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格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健全企业排污处理设施。对无排污处理设施或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污染环境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惩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对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限制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产或依法关闭。对私设排污管线或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对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切实加大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检查力度。对2003年《
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整改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没有通过“三同时”验收或以试生产为由拖延“三同时”验收以及环保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未履行环评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四)集中整治城市噪声和公路沿线环境污染问题
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餐饮业油烟排放等问题进行治理。整治公路沿线建材生产、运输或建筑施工造成的扬尘问题,尤其是旅游道路沿线影响景观和有碍观瞻的污染企业的排污问题。
(五)集中检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市、县区两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在2006年8月20日前完成。要检查持有省级、市级排污许可证企业和化工、冶金、选矿、制糖、造纸、印染、制革等重污染企业及各地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检查各企业应急预案是否有针对性,是否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措施和设施,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检查各重点企业环境安全和环境风险排查整改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