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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3.加强对客运车辆和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的管理。从事道路客运的在用车辆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擅自改型改装或者变更技术参数的运营客车,一律暂停运营资格,责令其恢复原状;运营客车因维修质量造成事故的,要严格追查修理厂的责任;运营客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一律收缴牌证,实行强制报废。在2006年至2008年底前,督促运输企业、私营车主按照规定对运营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部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未安装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严格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定期检验工作,切实把好上路行驶拖拉机登记、检验关,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监管。
  4.规范校车管理。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2006年8月底前建立校车和学校、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要对校车采取户籍化管理,查清无证经营的学校、幼儿园校车数量,对校车行驶线路等信息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校车驾驶人管理数据库,定期通报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学校、幼儿园聘用驾驶人,要及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要建立校车许可制度,统一校车外观标识,规范车内安全防护设施。要加大对车辆检测的监督力度,不定期联合开展校车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的证照资格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要强化上路行驶校车的监管,从严处罚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和相关责任人。要优先规划通校等级公路建设,拓展班车线路,为师生出行创造条件。
  (三)综合治理,严格道路通行管理
  1.加强防控重点的集中整治。各县(区)每年要排查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区域、重点公路、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重点单位、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时段等道路交通事故的防控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整治。要加强交通主干道和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易发路段的交通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电子测速仪等监控设备,及时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2.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切实加强城市交通的动态和静态管理,严格道路占用和挖掘的审批工作,规范停车和行车行为,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的通行管理,纠正非交通占道行为,确保城区交通畅通。
  3.规范客运秩序。禁止未获得从业资格的驾驶人驾驶客运车辆,禁止逾期未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客运车辆载客出站,禁止运营客车夜间在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上通行。依法重处无证运营、站外组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对9座以上的运营客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运营客车的驾驶人一律行政拘留。对不重视交通安全、不落实安全责任、不严格进行驾驶人安全教育,一年内发生3次超员20%以上或两次超员50%以上的,一律停止该班线运营,并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该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运营客车一年内发生两次超员50%以上的,依法处罚客运车辆所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半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且客运企业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责令客运企业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多发、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客运企业进行公开曝光,问题严重的责令进行为期3至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缓审批企业发展客运线路经营资格。运营客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及一年内两次超员20%以上或一次超员50%以上的,责令客运企业必须将其调离驾驶岗位或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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