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店内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含出租、承包的营业房和柜台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下同)都应当做到货真价实、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及时调整价签内容,降价(打折)销售的商品必须使用明码降价签,并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要规范打折、赠券等行为,对临时(限时)打折商品必须通过标示牌公示打折品种、范围、时间、折扣。
四、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民族自治地方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明码标价。
五、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用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应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规定明码标价。
六、经营者必须做到明码实价,在明码实价示范店中不能出现议价,不能使用明码议价签,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也不能在标价之内降价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七、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依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合理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品服务。
八、经营者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不得同时使用两种标价不同的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九、经营者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馈赠数量、馈赠时间,不得馈赠假劣商品。
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以及在最高限价内打折的折扣价,必须能够出示相关依据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