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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诚信经营、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的通知


  已获得“诚信经营、明码实价示范店” 荣誉的企业,经抽查或被投诉,并查实有价格违法行为或不按规定实行明码实价的行为,情况较轻的,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出书面警示,督促整改;情节较重或经两次警示不予纠正的,予以公开摘牌并在媒体上公布。凡被摘牌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诚信经营、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

  六、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诚信经营、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把开展活动作为文明诚信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将其纳入到“文明诚信”单位活动进行严格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做好此项工作,切实抓出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各部门要尽快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进行自我宣传,加强教育,扩大影响。对失信者要公开曝光。积极营造诚信行动氛围,努力提高诚信意识,将价格主管部门推动的创建“诚信经营、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逐步转变为经营者的自觉行动。

  (三)加强管理,精心组织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各种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案(事)件,严格按《丽江市诚信经营、明码实价示范店标准》,查缺补漏,加强管理,推进单位诚信建设,争取早日跨入“诚信经营、明码实价示范店”行列。

  (四)深入开展,坚持不懈

  开展创建“诚信经营、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旨在提高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养成诚信经营行为。各单位要树立长期思想,常抓不懈,坚持开展教育活动,坚决防止“运动式”、“走过场”、“平时不争、评时争”等现象发生,不断推动诚信建设深入开展。

  附件:丽江市诚信经营、明码实价示范店标准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丽江市诚信经营、明码实价示范店标准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模范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经营者必须熟悉和掌握《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的权力和义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相关规定及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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