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山市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2006修改)[失效]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对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以及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许可占用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城管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并可根据上级部署以及城市管理的需要,与城管执法局共同开展专项执法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明确由城管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应行政强制措施外的其他行政执法权,由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本规定明确由城管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六条 城管执法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第七条 城管执法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要建立协调有序、密切配合、反应快捷的工作制度,确保业务信息传递及时、准确,解决问题快速、高效,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各项行政管理活动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第八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颁发证照和项目审批中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报送城管执法局备案。城管执法局应当定期将查处的案件分类报送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遵循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的原则,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法调整城管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第十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适用多项罚款规定的,按其中最重的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持有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