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8日)废止中山市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
(中府〔2006〕103号 2006年9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广东省中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负责我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依照本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管执法局在各镇(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其派出机构,以城管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城管执法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