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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负责审核本部门建设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4、负责本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统计工作联络;
  5、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建设统计培训和统计执法检查。
  第六条 各级建设系统主管部门的统计综合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企、事业单位承担统计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七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相应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
  第八条 各级建设系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准确、及时完成国家、部门及地方统计任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第九条 各级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责任制,在工作经费、人员安排、工作条件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十条 各级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需要,建立统计调查制度。制发统计调查制度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制发统计调查制度由本部门统计综合管理机构会同相关专业部门组织制定。
  制发到本系统外的建设统计调查制度,需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制发到本系统的建设统计调查制度,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制发的统计调查制度应当明确调查目的、统计范围、报表表式、指标解释、计算方法、执行期限和报送时限。统计调查表应当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标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法定标识。
  第十一条 建设系统各单位在报送统计报表时,必须附统计报表编制说明,经统计人员签字、单位统计负责人审核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资料成果。
  第十三条 建设系统各单位对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数据,不得擅自或强行要求修改。如发现数据计算和来源确实有误,应由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核实后,与核实依据一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纠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建设系统统计数据需对外发布的,由各级建设系统主管部门统计综合管理机构审核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以部门的名义对外公布,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公布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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