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计〔2007〕188号)
各市建委、行业主管局(处、办):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行业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建设统计基础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使之更好地为建设事业服务,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建设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综合计划处联系。
附件:《安徽省建设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安徽省建设统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效率,使之更好的为全省建设事业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相关的统计政策法规,建设统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建设系统相关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具有独立法人的实体。
本办法所称建设系统包括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及相关的科技、教育事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统计管理,包括建设统计组织管理、报表管理、资料管理和数据发布管理。
第四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设统计工作。
各市、县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本地区、本系统建设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承担本系统统计综合管理的职能机构。统计综合管理的职能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归口管理本部门统计工作,拟定本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相应的实施办法;
2、组织、协调本部门相关专业工作机构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归口管理统计调查制度的报批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