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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7〕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要求,我市于2007年元月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阶段的工作。目前已全面完成了调查入户登记工作。从总体上看,登记阶段的工作符合《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和各项实施细则的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了登记任务,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县、乡认识不够到位、领导不够到位、经费落实不够到位、“两员”待遇落实不够、工作不够扎实、指导不深入等问题。当前,整个农普工作已进入普查表的进一步复查、普查表预填数据审核、快速汇总、光电表抄录和质量检查验收阶段。工作任务繁重,技术要求高,为确保农业普查下阶段工作的高质量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普查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高质量做好农业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分管农普工作的领导要经常过问,及时了解掌握农业普查的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安排部署农普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阶段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普查条例、普查方案和工作进度、质量保证的要求,推进各项工作,要加大检查和指导力度,注意对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二、进一步把普查经费落到实处

  经费是普查工作的物质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千方百计筹措经费,以保证普查工作有足够的经费支撑。要及早把普查经费支出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经费安排上,一要保证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经费;二要保证所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作补贴,不能因“两员”补贴不到位而引发矛盾和纠纷。

  三、严肃法纪,依法普查

  各级政府和农业普查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要求,统一部署,统一安排,依法做好普查各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普查内容,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行为都将按照国务院农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大农业普查违法违纪事件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干扰普查数据的紧急通知》(国农普字〔2007〕5号)要求,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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