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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1、责任部门:计划财务处、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局
  2、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市就业服务局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领导,并对欠费核销审批;分管副局长负责分管范围内工作的协调;计划财务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提出报审意见并及时向局领导呈报;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市就业服务局局长负责相应险种欠费核销复审;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局内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受理及初审。
  (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1、责任部门:医疗保险处
  2、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医疗保险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和审定工作;医疗保险处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并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意见复核;医疗保险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形式性审查),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现场勘查)、文书制作、送达以及案卷归档。
  (五)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1、责任部门:医疗保险处
  2、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医疗保险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和审定工作;医疗保险处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并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意见复核;医疗保险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形式性审查),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现场勘查)、文书制作、送达以及案卷归档。
  二、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
  5、《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一条
  6、《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7、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Ⅷ.责令改正(共7项)

  一、执法内容
  1、用人单位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
  2、不按国家规定组织开展职工培训;侵占职工培训校舍,损害培训教师或管理人员正当利益,影响培训工作正常进行;强令未经培训的职工上岗作业;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培训经费或将培训经费挪作他用的。
  3、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高、考核质量低劣;侵害受培训职工权益,情节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截留、挪用培训经费的。
  4、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5、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伤残、死亡职工或童工一次性赔偿的。
  6、在集体合同签订中,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另一方未按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的;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企业不当变更、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企业未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的。
  7、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
  二、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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