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领导;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协调工作;养老保险处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负责具体组织、督促给付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
1、责任部门:医疗保险处、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医疗保险处负责统筹组织、督促和协调工作;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付工作。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医疗保险处处长及工作人员、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领导;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协调工作;医疗保险处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医疗保险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具体组织、督促给付工作;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三)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1、责任部门: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市就业服务局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负责统筹组织、督促和协调工作;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做好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工作。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处长及工作人员、市就业服务局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领导;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协调工作;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市就业服务局局长负责具体组织、督促给付工作;市就业服务局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四)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1、责任部门:工伤生育保险处、市社会保险服务局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工伤生育保险处负责统筹组织、督促和协调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负责做好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工作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及工作人员、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领导;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协调工作;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工伤生育保险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负责具体组织、督促给付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二、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
2、《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
四十八条;
3、《
工伤保险条例》第
五十五条、第
五十六条;
4、《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
四十九条;
5、《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
七十一条;
6、《
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
7、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Ⅶ.非行政许可审批(共5项)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1、责任部门:养老保险处
2、执法岗位:养老保险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养老保险处处长负责领导,并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意见进行复核;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资料初审(形式性审查)、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及案卷整理归档。
(二)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1、责任部门:工伤生育保险处、市社会保险服务局
2、执法岗位: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负责督促、协调及指导工作;工伤生育保险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与市社会保险服务局沟通及统计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负责对受理工作具体指导、督促和复核;市社会保险服务局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核定及案卷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