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养老保险处处长负责领导及审定;养老保险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初审以及文书、证件制作、案卷归档等。
(三)工伤认定
1、责任部门:工伤生育保险处
2、执法岗位: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负责领导及审定;工伤生育保险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初审以及文书制作、案卷归档等。
(四)对失业事实的确认
1、责任部门: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市就业服务局
2、执法岗位: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市就业服务局局长、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处长负责工作的规划、组织;就业和失业保险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督促;市就业服务局局长负责相关组织领导工作;市就业服务局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五)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登记
1、责任部门:劳动工资处
2、执法岗位:劳动工资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劳动工资处处长负责领导及审定;劳动工资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收件、初审以及文书制作、案卷归档等。
(六)社会保险登记及定期验证和换证
1、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服务局
2、执法岗位: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社会保险登记窗口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市社会保险局局长负责领导;社会保险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登记的受理、审核以及案卷归档工作。
二、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
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
2、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Ⅴ.行政强制(共1项)
一、执法内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采取的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二、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法规处
2、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监察员、法规处处长及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领导及审批;分管副局长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负责监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及决定证据登记保存申请和期限届满后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意见的提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负责证据登记保存建议提出、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等工作;法规处处长及工作人员负责对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申请及意见的初审及相关工作的指导。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一条;
2、《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七条;
3、《
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
4、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Ⅵ.行政给付(共5项)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一)基本养老金给付和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待遇的给付
1、责任部门:养老保险处、市社会保险服务局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 养老保险处负责统筹组织、督促和协调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负责做好养老金的发放以及死亡待遇的给付工作。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养老保险处处长及工作人员、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