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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
  1、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及监察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和协调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负责规划、组织监察检查,并组织对违法行为查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负责做好监察检查及案件查处具体工作。

Ⅲ.行政处罚(共157项)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一)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局机关各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法规处
  (二)责任部门职权分解:
  1、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对受理举报和投诉、专项检查、书面审查、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对属简易程序处理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对属一般程序的非重大(不符合听证条件)处罚案件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实施处罚;对重大(符合听证条件)处罚案件,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法规处复审后(必要的再行提交局集体讨论)报局长批准后实施。
  2、各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对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执法进行业务指导;参与局对重大处罚案件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3、法规处负责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对重大案件的处理提出复审意见;负责具体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监督、指导做好处罚案件的案卷归档工作。
  (三)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及监察员、各负有行政执法职能处(室)处长(主任)、法规处处长及工作人员
  (四)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并对非简易程序处理的处罚案件审批;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协调工作,组织对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负责对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组织、对处理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审核并组织讨论提出处罚意见;各负有行政执法职能处(室)处长(主任)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工作,并参与行政处罚法规依据、量罚公正性审核;法规处处长及工作人员负责做好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工作,并做好重大案件处罚的复审工作,做好对行政处罚实施的监督、检查及规范处罚案卷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负责对违法行为具体调查取证、文书制作及送达、案卷归档等工作。
  二 、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
  4、《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5、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Ⅳ.行政确认(登记)(共10项)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一)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认定
  1、责任部门:培训处
  2、执法岗位:培训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培训处处长负责领导及审定;培训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初审以及证件制作、案卷归档等。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对工龄的确认、对供养直系亲属的确认、对退休条件的确认、对退职条件的确认
  1、责任部门:养老保险处
  2、执法岗位:养老保险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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