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收费的通知
(湘财综〔2005〕60号 2005年11月9日)
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
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度起,取消物价部门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自2006年度起,不得再向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继续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的,一律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二、各级物价部门接本《通知》后,应及时按照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和《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