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湘财综〔2005〕57号 2005年11月7日)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管工作取得较大成绩,但极个别地方也存在应缴未缴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
《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04〕16号)有关规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用地审批,强化征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把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足额征收作为落实国家实行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科学编制用地计划的基础上,加强用地项目的审查,严把用地审批关。凡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上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律不得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否则,以违法批地进行处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减免、侵占和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清欠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的要求,结合已经开展的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的结果和正在进行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认真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清欠工作。彻底清理2003年至2004年4月期间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凡未按规定足额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上级政府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