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要配合做好对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工作;要对所联系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组织开展清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国资局)要加强对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金管理;要对所联系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组织开展清理工作;
市人事局要综合协调政府系列的奖励表彰工作;要对所联系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组织开展清理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四、清理范围
清理的范围主要是:市直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在本辖区内开展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只进行统计,不需提出保留或撤销建议。
五、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
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
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市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清理工作期间,各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六、清理方式
清理工作实行省、市、县三级同步进行。采取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双向核查、逐项审核,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垂直管理部门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省级主管部门进行清理,并统计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清理审核、建章立制等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1.学习掌握相关政策和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2.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下发《实施意见》及清理工作统计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清理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
1.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和各自清理方案,对本区域、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2.对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