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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乱收费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属实的乱收费问题及时给予答复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限期退还已收取的收费款项,对确实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的;
  (三)擅自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环节、收费对象的;
  (四)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六)擅自延长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收费款项:
  (一)擅自改变收费主体的;
  (二)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三)擅自撤销收费项目的;
  (四)擅自缩小收费范围、缩短收费期限的;
  (五)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收费的;
  (六)未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依据文件的;
  (七)拒绝接受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 收费单位未按规定将收费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收费收入。
  第三十九条 收费单位未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证》,未按规定购领、使用票据的,未按规定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票据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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