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时,应当到指定的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持证购领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票据。
依照本办法规定经批准变更或撤销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新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收入一律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全额纳入预算管理。过去已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收入应当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凡按照本办法和《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收入全额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收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和《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将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收费资金。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收费项目目录,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严禁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审批或设立收费项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以及未经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不得将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应当建立健全收费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收费项目审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如实提供有关收费的情况和资料,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