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文件作出相应修改或补充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在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应当对收费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对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缴费人和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审批或审核收费项目的书面决定。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或审核收费项目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十三条 审批或审核收费项目的书面决定,以公文形式发布。其内容包括:审批收费项目的依据、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方式、收费期限、收费票据、收费性质、资金管理、收缴方式、监督检查等。对不予批准的收费项目,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审批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项目时,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4〕100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三至第十五条涉及的收费项目,其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实行收入分成的收费项目,按照《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4〕17号)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批准的收费项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应当通过文件、文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收费单位应当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