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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省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一般收费项目,应当向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下列收费项目,属于重要收费项目,应当向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资源类收费;
  (二)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公共事业类收费;
  (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收费。
  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向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批。
  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项目,应当向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应当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的收费项目,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通过本系统或行业的中央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考试收费;
  (二)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证照收费;
  (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注册、登记等管理性收费;
  (四)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检验、检测收费;
  (五)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其他收费。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无权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收费以及中央单位在全国实施的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其征收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地方性法规中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其征收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收费项目的审批或审核,应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具体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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