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05〕44号 2005年9月1日)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
第五条 审批收费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国务院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加强对收费项目审批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费项目审批制度的落实。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第二章 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权限
第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中央在湘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原则上应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