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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自升式起重设备每次附着顶升加节后,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共同验收,验收结果报工程监理单位核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章 使用与维修保养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起重设备应指定专人操作,实行定人定机制度,定人定机牌应悬挂在起重设备底部明显的位置,操作人员应持起重机械操作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六条 塔式起重机应在专业指挥人员的指挥下进行起吊作业,指挥人员应持起重机械指挥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七条 起重设备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使用单位应对操作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签字确认。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作业规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运转记录。
  第二十八条 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起重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每班检查情况,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操作人员无法排除事故隐患或情况紧急时,应立即停用并及时向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经使用单位复查合格、签字确认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或出租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起重设备投入使用后,应按照设备维修保养规程及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日常保养、至少每月一次的定期维修保养和安全防护装置定期校验。
  第三十条 起重设备各类维修保养工作完成后,作业人员应及时填写日常保养或定期维修保养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起重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收集、归档备案。
  第三十一条 起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自检测合格之日起,使用单位、出租单位或安装单位必须每六个月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查校验。校验人员应填写安全防护装置定期校验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安全防护装置定期校验记录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收集、归档,并报工程监理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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