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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安装企业应按照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塔式起重机安装等专项工程开工前核验的通知》(徐建发[2005]54号)的规定,到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核验手续。
  第十六条 起重设备拆卸前,拆卸企业应提出申请,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批准,使用单位凭批准证明和相关资料按本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后,方可拆卸。
  第十七条 起重设备安装(含附着顶升加节)、拆卸作业前,安装企业应编制安装(含附着顶升加节)或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本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群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制定预防群塔作业相互碰撞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使用单位统一制定预防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十九条 起重设备安装(含附着顶升加节)、拆卸作业前,安装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起重设备各受力构件、传动机构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装置检查记录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核查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条 起重设备安装(含附着顶升加节)、拆卸作业中,安装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现场指导和监护,并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六章 安装验收

  第二十一条 起重设备安装验收分为以下阶段:
  (一)起重设备安装完成后;
  (二)自升式起重设备每次附着加节后;
  (三)停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前或事故大修后。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起重设备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在验收前起重设备应经检测合格(不含自升式起重设备每次附着加节后验收)。起重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在起重设备验收工作中,对于验收不合格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有关单位应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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