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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徐建发〔2007〕97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在徐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现将《徐州市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徐州市起重设备监督管理规定

  二○○七年八月十日

徐州市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设备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设备租赁、使用、安装、拆卸、验收各方主体行为,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验收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 从事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以下简称起重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验收等单位应当接受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起重设备登记

  第四条 在本市使用的起重设备均应进行登记管理。起重设备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设备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五条 起重设备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领取《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本规定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设备,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起重设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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