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推动全省节能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7〕3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24号)要求,我省自5月底以来开展了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市普遍加大了节能工作力度,清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少数地方对节能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关闭落后产能的态度不端正,执行力度不够;一些地方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不到位;有些地方节能机构不健全,节能专项资金不落实,能源统计力量薄弱,能耗统计指标体系不完善,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完成。为把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引向深入,进一步推动全省节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时间延长至9月上旬,各市于9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连同填报的《全省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和《全省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建和拟建项目情况表》上报省节能办(设在省经委)。9月底前,由省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大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奖惩意见。
二、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生产线以及无工商注册、无生产许可证的高耗能高污染生产企业,各地要在7月底前坚决依法取缔,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要在清理摸排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情况的基础上,对照产业政策要求,提出实行差别电价的淘汰类企业名单,于7月底前上报省节能办。省节能办会有关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淘汰类高耗能企业进行审核确认后,按照规定的范围、加价标准和时间对淘汰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并向社会公示。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不准实行峰谷电价。
四、各地要在进一步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基础上,于8月底前制定本地“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企业名单,上报省节能办。我省已与国家签订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的有关企业情况应一并上报。同时,按照国家产业目录,各地凡新建、扩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必须制定相应淘汰现有落后产能的计划及措施,否则不予核准、备案或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