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准迁证(微机打印),由县级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30%,市级财政20%,县级财政50%。
16.暂住证,由县级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0%,市级财政10%,县级财政80%。
17.户口簿(含微机打印、人像扫描),由县级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42.5%,市级财政7.5%,县级财政50%。
十七、法院系统
1.诉讼费,除国定、省定贫困县外,各市(州)、县级人民法院执收的诉讼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8%,市级财政或县级财政92%,市(州)对县级法院诉讼费不再集中。
十八、司法系统
1.律师事务所年检费,省、市、州、县(市、区)司法厅(局)执收的年检费中的公告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由省司法厅统一公告);县(市、区)司法局执收的本级律师事务所年检费扣除公告费后的收入分成比例为市级财政25%,县级财政75%;市(州)司法局执收的本级律师事务所年检费扣除公告费后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25%,市级财政75%。
2.律师公告费,省、市、州、县(市、区)司法厅(局)执收的律师公告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由省司法厅统一公告)。
3.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费中的公告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由省司法厅统一公告);县(市、区)司法局执收的年检费扣除公告费后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0%,市级财政20%,县级财政70%。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费中的公告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由省司法厅统一公告);县(市、区)司法局执收的注册费扣除公告费后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0%,市级财政20%,县级财政70%。
5.公证处年检费,各市(州)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0%,市级财政40%;县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0%,县级财政40%。
6.公证员注册费,各市(州)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0%,市级财政40%;县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0%,县级财政40%。
7.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由市、县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其中按每人30元的标准上缴司法部),市、县级财政50%。
十九、摄影家协会
1.青少年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考试收费分成比例为中央40%(上缴全国青少年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财政考试委员会),省级财政60%。
二十、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1.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省级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执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各市(州)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执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3%,市级财政97%;各县级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执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分成比例为市级财政30%,县级财政70%。
二十一、散装水泥办公室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省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执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各市(州)散装水泥办公室执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市级财政95%;各县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执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分成比例为市级财政30%,县级财政70%。
二十二、物价系统
1.价格调节基金,省物价局委托市(州)物价部门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的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40%,市级财政60%,除情况外各级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不实行分成。
二十三、残疾人联合会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州)残疾人联合会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20%,市级财政80%,除此情况外各级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行分成。
二十四、信息产业系统
1.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考试费,由市级软考实施机构执收初级资格考试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2%,市级财政38%(其中市级软考实施机构23%,报名站15%);中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5%,市级财政35%(其中市级软考实施机构21%,报名站14%);高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7%,市级财政33%(其中市级软考实施机构20%,报名站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