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护照工本费,由省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本10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70%(其中按每本10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30%(其中应拨付给申请办理护照者户口所在县、市财政20元)。
因丢失补发护照工本费,由省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本10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35%(其中按每本10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65%(其中应拨付给申请补发护照者户口所在县、市财政90元)。
3.入出境通行证和出入境通行证,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75%(按每证15元的标准全部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25%。
4.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证5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70%(其中按每证5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30%(其中应拨付给申请办证者户口所在县、市财政10元)。
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40%,市级财政60%。
长期(三年)多次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40%,市级财政60%。
5.前往港澳通行证,由省级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证25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
前往港澳通行证(小孩专用指标),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按每证25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50%(含应拨付给申请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者户口所在县、市财政5元)。
6.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70%(其中按每证125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30%。
补办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按每证25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50%。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按每证25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50%。
7.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按每证15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50%。
8.台湾同胞定居证,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按每证5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50%。
9.华侨回国定居证,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按每证5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50%。
10.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其中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收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其中按每人8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50%;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的居留许可收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5%(按每人12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85%;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收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2%(按每证12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88%;增加、减少偕行人和居留许可变更收费全部缴入市级财政,不再上缴。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收费,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5%(其中按每件次60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35%。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5%(其中按每证12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35%。
11.外国人签证和团体签证,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其中按每证2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50%。
12.外国人临时居留证,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0%(按每证1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90%。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通行证,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其中按每证10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50%。
14.迁移证(微机打印),由县级公安部门执收的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30%(其中按每证0.6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市级财政20%,县级财政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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