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机监理收费,一律由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收取,收取的收费收入省、市、县三级实行分成,其中,(1)牌证工本费分成比例为:反光号牌,省级财政80%,市级财政5%,县级财政15%;不反光号牌,省级财政60%,市级财政20%,县级财政20%;临时号牌(纸质),省级财政40%,县级财政60%;(2)证照工本费分成比例为:行驶证,省级财政20%,市级财政26%,县级财政54%;临时行驶证,省级财政30%,市级财政30%,县级财政40%;驾驶证,省级财政20%,市级财政60%,县级财政20%;学习驾驶证,省级财政10%,市级财政10%,县级财政80%;机动车登记证,省级财政30%,市级财政30%,县级财政40%;(3)驾驶许可考试费分成比例为:小型拖拉机(考G、H、K驾驶证),省级财政12%,市级财政38%,县级财政50%;大中型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省级财政8%,市级财政25%,县级财政67%。
驾驶许可考试收费中属于补考、增驾的,按考试科目由县级农机部门收取的收费收入的分成比例为市级财政60%,县级财政40%。
十、旅游系统
1.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由省按每卡60元的标准全额上缴国家旅游局。
十一、经济委员会系统
1.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收费,其中共用运输管理费收费由专用线产权单位代收,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专用线产权单位40%,铁路部门40%,站(段)区专线办8%,市级财政8%,省级财政4%;自用运输管理费收费省级财政25%,市级财政50%,站(段)区专线办25%。
十二、人事系统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由推荐部门收取30元,省职改办收取2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承办单位收取37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由推荐部门收取15元,市州(厅、局)职改办收取15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承办单位收取200元;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由推荐部门收取10元,县(市州、厅、局)职改办收取15元,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承办单位收取100元。
十三、审计系统
1.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报名考务费,由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中央50%(中国内部审计学会,含统一上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费用),省级财政50%。
2.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其中,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人100元的考务费标准上缴审计署);初、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人24元的考务费标准上缴审计署干部培训中心)。
十四、财政系统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人每科6元的标准上缴财政部)。
2.注册会计师报名考务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人每科10元的标准上缴中注协)。
3.防洪保安资金,由省国土资源厅代征的防洪保安资金,由省财政厅与市(州)结算,具体结算办法为:省国土资源厅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以2001年度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属基数内的部分全额返还各市(州),超基数部分扣除业务费后的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市级财政50%。
十五、人防系统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各市(州)人防部门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0%,市级财政90%。
2.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各市(州)人防部门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0%,市级财政90%。
十六、公安系统
1.身份证工本费,其中,(1)身份证和身份证丢失补领收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0%,市级财政10%,县级财政30%;(2)临时身份证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40%,市级财政20%,县级财政40%;(3)无底卡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28%,市级财政16%,县级财政56%;(4)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和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证13.5元的标准上缴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