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由省教育厅执收的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生400元的标准上缴教育部)。
27.职业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费,由省教科院委托各学校(考点)收取,其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计算机等级考试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科院50%,市级教育局或教科院(教研机构)25%,学校(考点)25%);高等职业院校职业计算机等级考试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科院75%,学校(考点)25%)。
28.职业学校英语等级考试收费,由省教科院委托各学校(考点)收取,其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英语等级考试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科院44%,市级教育局或教科院(教研机构)31%,学校(考点)25%);高等职业院校职业英语等级考试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科院63%,学校(考点)37%)。
29.职业学校毕业抽考收费,由省教科院委托各学校(考点)收取,其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抽考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科院40%,市级教育局或教科院(教研机构)40%,学校(考点)20%);高等职业院校毕业抽考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教科院60%,学校(考点)40%)。
四、体育系统
1.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省武术主管部门对申请武术初段位、中段位的人员进行考评,执收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中央20%,省级财政80%;市、县级武术主管部门对申请武术初段位的人员进行考评,执收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中央20%,省级财政20%,市、县级财政60%。
五、建设系统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包括报名费、考试费、注册证书工本费、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上述收费收入中,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收的考试费、注册证书工本费和执业印章工本费全部上缴省级财政,其中考试费中央与省分成比例为中央70%,省级财政30%,注册证书工本费中按每证10元的标准上缴中央;各市(州)执收的报名费省与市(州)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70%,市级财政30%。
2.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包括报名费、考试费,上述收费收入中,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执收的考试费全部上缴省级财政,中央与省分成比例为中央70%,省级财政30%;各市(州)执收的报名费省与市(州)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70%,市级财政30%。3.燃气行业综合治理费,各市(州)燃气行业综合治理部门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10%,市级财政90%。
六、国土系统
1.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中央50%,省级财政50%。缴入省级财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20%留省财政,80%通过财政预算下拨到有关市(州)财政。
2.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央和省发证并且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中央和省发证并且委托市(州)、县(市)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价款,按谁主持招标、拍卖、挂牌谁参与分成的原则,50%缴入省级财政,50%缴入市(州)或县(市)财政;国家出资的地质勘察项目,在探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处置探矿权应缴纳的价款,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批准,可以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未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的价款,由登记机关收取后全部缴入省级财政;矿山企业开采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矿产地(含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矿业权空白地),属于中央和省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处置采矿权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和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办理延续登记时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经省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不转增国家资本金的采矿权价款的分成比例为省与市(州)各50%,分别缴入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市(州)和县(市)的分成比例由市(州)财政确定。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分成比例为中央30%,省级财政70%;缴入省级财政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30%留省财政,70%按项目通过财政预算下拨到有关市(州)财政,市(州)和县(市)的分成比例由市(州)财政确定。
七、林业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