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系统
1.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由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执收的初级工、中级工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30%,市级财政70%;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执收的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全部缴入省级财政。
2.职业技能鉴定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及每人次4元的标准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分成收入由省全部上缴中央。
二、卫生系统
1.考试考核收费,其中,(1)由市(州)卫生部门执收的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27%,市级财政73%(其中市(州)考点办公室23%,考试基地50%);(2)由市(州)卫生部门执收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分成比例省级财政56%(其中按每人40元的标准上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市级财政44%;(3)由市(州)卫生部门执收的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2%(其中按每人30元的标准上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市级财政48%;(4)由市(州)卫生部门执收的不具备规定学历、职称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20%,市级财政80%(其中市(州)考点办公室10%,考核单位70%);(5)由市(州)卫生部门执收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0%(其中按每人科20元的标准上缴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市级财政40%;(6)由市(州)卫生部门执收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71%(其中按每人科40元的标准上缴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市级财政29%。
2.证书工本费,其中,(1)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工本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90%(其中按每证8.5元的标准上缴卫生部),市级财政5%,县级财政5%;(2)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工本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84%(其中按每证4元的标准上缴卫生部),市级财政8%,县级财政8%;(3)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收的《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62%(其中按每证2.1元的标准上缴卫生部),市级财政13%,县级财政25%;(4)护士执业证书工本费全部上缴省级财政,由省上缴卫生部,每证2元;(5)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收的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全部上缴省级财政,其中由省按每证2.5元的标准上缴卫生部;(6)执业医师注册费中的证书工本费标准为每证5元,该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由省按每证3.5元的标准上缴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执行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执收,不实行分成的政策。
三、教育系统
1.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费,其中(1)报名费、考试考务费(包括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由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48%(其中按每人次1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市级财政15%,县级财政37%;(2)成人高考专升本试卷费,由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的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按每人科2.5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3)普通高考中部分单招生直接在省教育考试院报名,所执收的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
2.研究生考试报名费,由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市级财政50%;由高校研究生招生办执收的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级教育考试院50%,高校研究生招生办50%);港澳台招生的考生直接在省教育考试院缴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
3.研究生考试费,由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50%(其中按每人科2.5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市级财政50%;由高校研究生招生办执收的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50%,含按每人科2.5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费用,高校研究生招生办50%);港澳台招生的考生直接在省教育考试院缴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
4.自学考试报名考务费(含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考试费),由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执收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39%(其中按每科次0.80元的标准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市级财政14%,县级财政47%;由湖南师范大学招收外省借考生执收的自学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其中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43%,学校57%);由长沙理工大学招收外省借考生执收的自学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