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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05〕35号 2005年7月9日)


  为了切实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4〕17号)规定,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和基金)分成比例及结算办法进行了清理调整并重新明确,现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收费和基金的分成与结算,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此前关于收费和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今后,凡涉及上下级分成的收费和基金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收费和基金收入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拨付下级执收单位。除财政部明文规定就地入库划缴中央财政的,应按财政部文件办理外,其余应先汇缴至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划缴中央(财政部或有关中央部门)。
  三、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中央和地方分成的收费和基金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凡涉及省与市、县分成的收费和基金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收费和基金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财政厅规定。今后,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级、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收费和基金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单位的收费和基金收入。
  四、实行委托征收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省直有关非税收入委托征收事项依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委托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5〕12号)规定执行。市(州)、县(市、区)有关非税收入委托征收事项,可参照湘财综〔2005〕12号文件执行。
  五、省本级收费和基金收入的缓减免审批,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财综〔2005〕13号)规定执行。省级以下各级收费和基金收入的缓减免程序由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确定,但下级不得擅自缓减免属于上级的收费和基金。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对不属于本级的收费和基金收入进行统筹和调剂。
  六、明确收费和基金收入分成及结算政策是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

  为了切实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4〕17号)规定,我们对全省各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进行了清理调整并重新明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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