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强化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管,禁止油耗大、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全面淘汰京杭运河挂桨机船舶,全省淘汰挂桨机船舶1400艘。大力宣传和应用道路运输节能技术,鼓励运输企业淘汰老旧汽车。开展沥青混凝土路面再生利用综合技术和旧沥青路面、旧水泥混凝土路面改造利用研究。
(十七)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新建筑设计要体现优先利用太阳能的原则。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地方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做好建筑节能专项示范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试点。鼓励采用高效照明电器和变频节电技术,实施“绿色照明”工程。
(十八)推动政府机关节能。政府机关发挥表率作用,培养节能习惯。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严格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研究制定机关办公用房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办公用房分批进行改造。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使用,大力推动节能产品采购。今年省直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设定空调温度。
(十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继续开展循环经济企业、循环经济园区、农业循环经济、城市与社区循环经济、城市废弃资源循环利用试点,积极探索节能减排的新模式,并及时总结推广。2007年每个市都要启动一个试点项目,从点、线、面培育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体系。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
(二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层气、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推进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2007年底前17个城市完成“禁实”目标。拓宽散装水泥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水泥散装量和预拌混凝土使用量。确保新型墙体材料比重达到48%,水泥散装率达到39%。
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一)加强节能监测监察机构建设。加强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或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建设, 今年底前组建省节能监察机构,并指导有条件的市组建节能监测机构,为节能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十二)加强环境监测及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管理机构建设。2007年,基本完成省级环境应急装备建设,省辖市和部分重点县(市)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2010年,省、市、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要求,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达到一级标准化建设要求,70%的县达到三级以上建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