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同一非税收入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向同一部门和机构举报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违法行为查处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了新的情况且对查清该问题确有决定性作用的,经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和机构申报及奖励机关批准,可一并给予奖励,但奖金总额控制在单项举报的计算标准之内(奖金分配由申报部门和机构确定)。
同一非税收入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由两个以上有关部门和机构受理查处的,以先查实并申报奖励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意见为准给予举报人奖励。同一事项的举报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算和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单项举报的标准计算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拥有,并由举报的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机构在个案结案后应及时为有功举报人办理奖励申报手续,确定奖励形式、举报类别、奖励标准,计算奖金金额,填制《湖南省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行为奖励申报表》(见附表),连同举报人资料、举报材料、鉴证材料(举报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是否属有功举报行为及举报行为类别的确认)、处罚决定书(或检查决定书)及涉案收入缴款票据等相关文件或复印件一并递交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对接收的《湖南省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行为奖励申报表》及附送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进一步核实举报人的举报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规定、是否属有功举报行为及属于哪一类举报行为,认定奖励形式和申报的举报行为类别及计算的奖金额度是否合规等。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于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审核不符合有功举报条件的,退回原申报的有关部门和机构;符合有功举报条件的,报奖励机关审定后,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同时书面告知申报的有关部门和机构。
第十七条 接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的2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领奖通知等有效证件到奖励机关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的,可由代理人领取,但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文件以及举报人和代理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领奖通知等有效证件。奖励机关在发放奖金时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负责申报、审核、审定及奖金支付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