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中的非税收入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关为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承办相关具体事宜。对举报行为是否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及奖金额度等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申报,由奖励机关最终审定。
第六条 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举报行为可获得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二)举报材料中有非税收入征管违法的基本事实,有明确、具体的违法单位或者个人;
(三)举报材料在查实前已送达或转达负责查处的有关部门和机构,且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和机构所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举报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指通报表彰等;物质奖励指由奖励机关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的奖金。公开表彰必须事先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第八条 非税收入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举报奖金从负责查处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同级财政非税收入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中支出,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对因举报而查处的非税收入,按有关规定收缴和分成。罚款收入由办案单位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行为分为三类:
(一)一类举报。已直接掌握并提供涉案物证,积极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相符;
(二)二类举报。已掌握并提供部分涉案物证且能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类举报。已取得和提供一些证据,并提供查办线索,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十一条 奖金额度的计算标准。根据一至三类举报行为,依照实际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金额(包括追缴的违法收入和罚款),分别按每案不超过3%、不超过2%、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计算奖金,且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奖励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二条 对于根据举报线索查处,无上缴非税收入的行为,对举报人以精神奖励为主,必要时,辅以一定的物质奖励,视具体情况按不同举报类别对举报人分别给予人民币1500-2000元、1000-1500元、1000元以下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