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05〕33号 2005年7月13日)
为了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打击违法现象,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4〕17号)的有关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机制紌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打击违法现象,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4〕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等(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机构)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行为是指举报人为了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执收行为、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并为国家产生较大直接收益,或为国家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有功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违法行为是指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违反《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并经查实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奖励机关根据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申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税收入违法行为举报人给予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