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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湘财综〔2005〕13号 2005年3月11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简化并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4〕17号)精神,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见附件,一式四份),报送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批并严格执行,并报省财政厅和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
  三、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见附件,一式四份),由执收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审核,并按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单项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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