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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属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形成的国家资本金(股本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属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形成的国家资本金(股本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05〕1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形成的国家资本金(股本金)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土地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省属国有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形成的国家资本金(股本金)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2005年1月15日

  附件:
省属国有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形成的
国家资本金(股本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形成的国家资本金(股本金)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加省级财政收入,根据有关土地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国有改制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形成的国家资本金(股本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湖南省土地资本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土地资本公司)统一持有和经营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形成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为的国家资本金(股本金)。
  第三条 省属企业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复,在省土地资本公司办理以下手续后,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一)股份制企业办理股权确认、改制企业公司章程设定等相关手续。
  (二)国有独资公司与省土地资本公司签订国家资本金(股本金)管理协议。
  (三)国有独资公司变为非国有独资公司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属企业凭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复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湘财企〔2002〕18号)进行财务处理,并明确省土地资本公司所持有的股份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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