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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三、补贴发放原则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需发放住房补贴的人数众多,涉及面广,资金供需矛盾突出。因此,住房补贴采取统一标准、统一计划、合理负担、分步实施、逐年到位的办法予以发放。
  1.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其住房补贴从2005年起,分3-4年发放到位。具体发放顺序由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老职工住房补贴先从单位住房基金(包括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划转的住房折旧资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等)中列支;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其老职工住房补贴由单位从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收入中解决。单位住房基金发放老职工住房补贴后有节余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应将节余资金100%上交省财政厅,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将节余资金的50%上交省财政厅。单位住房基金不够发放老职工住房补贴的,缺口资金由省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由省财政负担50%,单位负担50%,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资金财务状况另行确定省财政与单位的负担比例。
  2.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其住房补贴从2005年起按月与工资一并发放。其中,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由省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一安排,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由省财政按照50%的比例进行补助,另外50%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
  3.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发放住房补贴。
  四、补贴发放程序
  1.单位对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将拟发放住房补贴情况张榜公布7天,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2.公布期满后,单位按规定填写《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龄、现任职务(职称)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申报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单位上报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批复。
  五、关于监督检查
  1.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加强对发放对象的资格审核,做到手续齐全、数据准确。
  2.省财政、监察、审计、房改等部门要加强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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