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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5〕62号)


  《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30日

  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为全面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二、补贴标准
  1.计发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以及具有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按科级干部购房面积标准发放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事业单位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计发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房改政策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长沙市区内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采取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方式。个人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个人工龄补贴额=职工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含大专以上学龄)×年工龄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其中,住房面积补贴标准249.30元/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5.96元/年·平方米;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即在参加工作后25年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个人月补贴额=补贴比例×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现行补贴比例为11.37%,月平均工资额不包括统一发放的津补贴。补贴比例今后根据房价和职工生活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
  3.在长沙市区以外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工龄补贴标准及补贴发放方式,按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因职务、职称变更后应提高的住房补贴,按新任职务、职称增加的可享受住房建筑面积和补贴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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