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治教,增强严格执行课程计划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自觉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是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要求,不容置疑,不容动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我国全面实施基础教育课改实验以来,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先后颁布实行多项关于课程管理的政策。广东省教育厅颁布实行《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规范》(粤教基〔2007〕37号)规定,“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或省教育厅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展教学工作,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深圳市政府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140号)规定,“凡擅自取消或减少未纳入升学考试范围的课程、课时和教学内容,或未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教学者,一律视为重大教学事故,一经查实,造成该事故的校长应予免职,负有责任的教师应予解聘”。
三、狠抓落实,建立规范课程管理的长效机制
规范课程管理、落实课程计划和保证教育质量,是教育行政管理和教研工作的核心职责,必须建立长效机制抓好抓实。
(一)长期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以校园内粘贴和校园网公示等多种形式,长期向全体师生和学生家长公示课程计划表、学校总课表和班级课表,尊重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群众对课程管理工作的监督,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学校、班级和教师不得弄虚作假,实行“阴阳课表”。
(二)依法行政,加强课程管理。学校课程计划表和学校总课表必须在开学前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研部门备案。市、区教育局,学校和年级组必须不定期、不打招呼地检查课程计划和课表执行情况,每学期组织检查不少于1次,发现问题立即予以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按重大教学事故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