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07〕26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土局、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
附件:
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