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7〕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认真履行对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
二、各纠风专项治理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及《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分解〉的通知》(丽办发〔2007〕9号)、《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的通知》(丽办通〔2007〕26号)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制订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