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组织,要加大对
《条例》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不仅要借助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电子网站等传播媒体,同时也要因地制宜发挥“三下乡”、涂写标语、散发传单等传统宣传教育手段的作用,使
《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学校教育要增加尊老敬老传统教育内容,使敬老传统深入青少年思想中,同时,对青壮年人群也应进行尊老敬老的教育,并将这方面的表现作为其在单位工作评价的标准之一。要把
《条例》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经常性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每年的敬老节前后,集中组织学习、宣传
《条例》,曝光典型侵权行为,开展“敬老爱老主题教育活动”、“敬老宣传月”、“孝星评选”表彰活动、“助老爱心行动”等多种活动,共同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良好风尚。
三、全面落实好对老年人的优待内容
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带头做好
《条例》的实施工作。民政、城建、交通、旅游、文化、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要熟悉、掌握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内容,制定具体措施,确保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各项优待条款落到实处。
(一)要加强协调,全面落实优待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组织召开涉老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认真研究优待实施措施,确保
《条例》规定的养老保障、医疗保健、生活服务、文体休闲、学习教育、维权服务等方面的优待事项逐一落到实处。有优待老年人责任和义务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提高为老年人服务的质量,自觉贯彻
《条例》。各县(区)要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不断充实丰富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待内容,不断扩大优待范围,提高优待水平,让老年人充分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特别要针对农村老年人制定一些切实可行、实实在在的优待政策,使广大农村老年人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