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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7〕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突出了我省老龄事业的特点,内容更加具体,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对于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的氛围,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实施工作,认真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待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老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老年人口规模的扩大和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老龄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老龄工作已成为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社会结构和人口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龄人口还会以较快速度增长,这将直接导致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下降,社会供养人数增加,家庭功能弱化,社会负担加重,给社会的全面发展带来重大影响。对此,我们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重视老龄问题,深刻认识做好新时期老龄工作对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老龄事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老龄工作,推动我市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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